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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建筑业服务中心关于项目经理资质审批程序的规定(审批类)
来源:区建委网站
日期:2007-03-29
审批项目名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审批项目编号:无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评定实施细则》(市建委京建企〔1998〕335号)
2、转发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委京建企〔1996〕21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只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审批总时限:自申请材料报齐之日起30日之内
一、受理:
条件:采取书面材料、资料申报的方式。
1、项目经理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4、申报人职称复印件
5、项目经理主持施工的工程核验单复印件及甲乙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书复印件
6、工程质量获奖证书及劳模证书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原证件备查。
标准:企业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服务中心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在15日内进行初审完毕并上报市建委。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标准的应在15日内进行答复并说明欠缺内容,退还材料。
时限:15日内
二、审定
(一)建筑业服务中心只具有初审权,审定权在市建委综合经济处,材料上报市建委后,经审核合格后30日内进行批准并发证,否则退回全部申报材料。
(二)、工作标准:
1、审批及时、正确、规范,发证及时并登记在册。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必须及时作出初审审批,否则将申报材料及时退还企业。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建立项目经理名册。
时限:15日
(三)行政行为纪律责任追究(参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
1、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初审的给予警告或者纪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2、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不予受理的给予警告或者纪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3、丢失或者损毁审批材料的给予警告或者纪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4、依据法律规定并公开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随意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给予纪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对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材料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给予纪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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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924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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