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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科行政审批(初审)程序规定(审批类)
来源:区建委网站
日期:2007-03-29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初步审核(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S010-2002(北京行审A类建设010号-2002年)
审核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7年颁发)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颁发)
审核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核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建设用地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3、施工承包合同(应招标工程附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和施工图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279号令,2000年颁发);
5、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颁发);
6、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7、按照规定须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应进行监理招标工程的附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颁发);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依据《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七项,建办建[1999]67号);
10、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993号第五条,《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综[1999]325号第六条);
11. 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家机关批准重点工程开工报告(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12、统计局注册登记通知书(依据《北京市统计登记办法》京统法字[1996]11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应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表登记。
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并且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即时
二、初步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在登记表上签字派员2个工作日内进行施工现场踏勘。
不符合标准的或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书面写明审核意见及理由。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初步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区建委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施工许可申请表材料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书面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送市建委审批
时限:11个工作日
五、告知、发证
六、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从市建委领回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时发放。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通知申办人领取从市建委领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时限: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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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办
电话:69243727
京FCP备05071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