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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来源:区建委网站 日期:2008-10-07
各建设(开发)单位:
  为尽量减少您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中的工作量,现将有关事项告知您,也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谢谢!
  一、须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下同);
  (注:以上3项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需提交:)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一份;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注:以上6项2007年10月1日前开工的住宅类建筑建设单位需提交:)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处罚或处理决定及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二、应注意的事项
  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2.建设单位负责撰写《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及填写《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表样请在大兴区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dxjw.gov.cn/web/jw/bgxz/jcb/下载)。
  3.《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采用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情况,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4.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受如采暖工程不在采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因素的限制而不能进行时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作出延期补做的约定。建设单位进行节能备案时需提交工程(保修)合同复印件一份。
相关附件:
· 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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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69243727
京FCP备05071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