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建委(物业管理科)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9261019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北京市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表2份; 2、建设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物业项目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界限、总建筑面积等资料; 5、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建设单位应当出具投标人名单等有关证明。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1、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 2、住宅及同一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项目的规模小于5万平方米。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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