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 行政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建委(拆迁科)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9261019
办理程序: (一) 受理 提交材料: 1、用地批准文件; 2、规划批准文件; 3、拆迁实施方案; 4、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 审查 审查标准: 1、已取得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2、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已经过区县建委批准;占地拆迁的,实施方案已经过区县建委备案; 3、已落实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后,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拆迁许可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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