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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来源:区建委网站 日期:2007-03-29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行政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建委(拆迁科)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9261019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受让方其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5)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6)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7)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
件;
  (8)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
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书,并将申请村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
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
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l、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公示的项目办理
转让: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规划变史批准手续。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征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己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3)受让方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4)已确认转让方与先期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
除公州的相关文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
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中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而提出意见及理由,并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并在l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写明理由和中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l0个工
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
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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