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行政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区建委(拆迁科)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9261019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受让方其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5)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6)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7)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 件; (8)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 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 书,并将申请村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 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 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 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l、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公示的项目办理 转让: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规划变史批准手续。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征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己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3)受让方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4)已确认转让方与先期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 除公州的相关文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 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中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而提出意见及理由,并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并在l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写明理由和中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在l0个工 作日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 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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