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说明 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材料时一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填写时应按单体工程填写(如:一个项目含四栋单体楼则应分开按四项工程填写),含人防面积的工程一式四份,不含人防面积的工程一式三份,具体填写说明见附件。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可从市建委网站上的施工许可专栏中下载(网址:http://www.bjjs.gov.cn)。 联系电话:69235542
二、事项名称: 合同备案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招标人在对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进行招标后,招标人与依法中标的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 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9月) 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2003年11月) 办理程序: (一)申请 提交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 (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 (2)全部合同正副文本;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委托人的授权书; (6)备案人员的岗位证书。 2、合同变更、终止或解除备案: (1)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终止、变更、解除)备案登记表; (2)合同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 (3)合同终止备案应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款结算情况协议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标准:依法签订了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或依法终止、变更、解除了以上合同。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备案。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备案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备案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备案人员。 (三)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及时向申请人送达。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申报材料: 1、全部合同正副文本;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委托人的授权书; 5、备案人员的岗位证书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三、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大兴区域内区属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办理程序:登记–受理–初审–上报市建委 审报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7)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11)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12)法人委托书。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正本及附件);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7)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10)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需提供); (3)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需出具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施工合同原件及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5)监理合同原件及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6)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单; (9)法人委托书。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四、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事项类别: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市建委、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802号《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征收 申报材料:中标通知书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依据:市建委、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802号《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五、事项名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事项类别: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市建委、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802号《关于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验收---上报---返退 申报材料:1、主体结构完工装修之前,由工程建设单位持《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报表》第二联到建材办申请核查。 2、建材办派人到现场核查工程使用墙体材料的情况。 3、墙体材料生产厂家证明(A纸打印) 4、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一联复印件) 承诺时限:待返退资金拨付到区建委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办理 事项说明:1、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指非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预缴的专项基金100%返退。 2、使用(包括少量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工程(包括基础、临建、围墙),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按照《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给予行政处罚。 3、《关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材产品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4]16号文规定:粘土砖(包括以粘土为部分原料,掺加其他材料生产的实心砖、多孔砖、空心砖)自2004年6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六、事项名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事项类别: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市建委、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14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 章第七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征收 申报材料: 中标通知书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每吨3元,依据:市建委、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14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二 章第七条
七、事项名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 事项类别: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市建委、市财政局京财经二[2003]142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验收---上报---返退 申报材料:1、散装水泥生产厂家证明(A4纸打印) 2、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第一联复印件) 承诺时限:待返退资金拨付到区建委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办理 事项说明:专项资金返退比例按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数量确定,主体结构和装修全部使用袋装水泥的不予返退。
八、事项名称:《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备案 事项类别: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发表 申报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费复印件(第一联复印件) 2、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缴费复印件(第一联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建筑图设计说明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标准:免费,依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 填表说明:本登记表分为居住类建筑、甲类公共建筑和乙类公共建筑三类,填写时需分类填写。一式三份
九、 事项名称: 竣工验收备案 实行类别:日常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办理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表
申报材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一式一份)整理要求: 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颁发; 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㈡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㈢、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㈣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㈤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建建[2000]142号第五条第七款):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㈥、规划、公安消、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建筑工程)、环保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文件)。 ㈦、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令发布)、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建[2000]第185号); ㈧、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令第五条、建设部[1998]102号文),仅限商品住宅工程; ㈨、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29号令《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事项名称: 内外资房地产开发资质备案 事项类别: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已取得工商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窗口受理–开发办审查–市建委批准–发证 申报材料: 1、企业向区开发办备案的局面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开户银行交存入资金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法人简历; 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和劳动合同原件(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水、电专业的工程师各1名;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其中经济师1名,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工程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初级以上职称。); 8、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原件和复印件。 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十一、事项名称: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大兴区注册的建筑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第一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市建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www.bjjg.gov.cn网上下载,并可在建管网首页点击资质标准查询后查看企业申办资质相应标准);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需有工商部门备案章); 6、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有效证明); 7、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与企业章程规定相符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医疗、失业、工伤、养老); 9、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 1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申办最低等级类别资质企业可自聘三级项目经理); 11、上述人员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本人签定); 12、凡申请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厂房面积、机械设备指标的需提供厂房、图纸、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发票的复印件;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办人网上提交资料时间,区建委5个工作日,市建委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二、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 :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办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市建委 申报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 2、变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 3、变化的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 4、变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四项劳动保险证明(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的复印或扫描件。 5、变化的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 6、变化的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四项劳动保险证明(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及与企业签定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 7、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办人网上提交资料时间,区建委5个工作日,市建委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三、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理对象及范围:已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三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第一条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上报市建委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www.bjjg.gov.cn网上下载,并可在建管网首页点击资质标准查询后查看企业申办资质相应标准);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需有工商部门备案章); 6、企业住所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有效证明); 7、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与企业章程规定相符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社会保险证明(医疗、失业、工伤、养老); 9、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 1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申办最低等级类别资质企业可自聘三级项目经理); 11、上述人员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本人签定); 12、凡申请资质标准中明确要求厂房面积、机械设备指标的需提供厂房、图纸、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发票的复印件; 13、凡申报升级的企业,须提供工程业绩和相关材料。 14、升级企业须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102、103、资产负债、损益表)原件和复印或扫描件。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不包括申办人网上提交资料时间,区建委5个工作日,市建委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十四、事项名称: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事项类别:行政管理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招标人 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 2、资格预审文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十五、事项名称: 招标文件备案 事项类别:行政管理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招标人 办理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规章第122号)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 2、招标文件。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十六、事项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及范围: 大兴区域内建设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4、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七、事项名称:招标登记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类 办理对象及范围: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材料设备采购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2001年6月) 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2002年9月) 4、《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2003年11月) 办理程序: (一)、申请 提交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许可申请表;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登记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申报材料: (1)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施工许可申请表; 承诺时限:即时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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