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办理事项名称:房屋公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发证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1、土地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尚未进行登记的,可提交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3)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整栋楼房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2002年1月1日后竣工项目);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单体建筑300建筑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上); 4、联建房屋提交联建协议(原件)、立项批复; 5、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包括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和部位说明(原件) 6、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7、享受绿隔政策的有关批复及区绿指办认证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绿化隔离地区项目); 8、派出所或其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 9、商品房项目按楼栋提供房号(部位)清单二份;预售房屋项目提供房屋房号与现房房号对照表。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原件。 核对无误且符合标准的,收齐复印件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权属登记缺件通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并告知其应在哪个部门办理。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二、行政办理事项名称:公产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发证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正)》;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正件及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正件; 3、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抵押需市场科出具《城镇房地产抵押意见书》; 5、经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审查批准的有资质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估价报告原件; 6、抵押单位董事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原件(需董事会成员或职工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抵押权人、抵押金额、抵押期限(具体到月)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土地抵押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抵押面积等(其中包括:同意以XXX抵押等字样) ; 另附全部董事或职工代表成员名单并说明有效决议所需的最少人数; 7、申请书。内容包括:抵押原因、房屋座落、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房屋评估地价、抵押贷款额、抵押权人及未经注销的抵押情况; 8、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单位授权委托书; 9、房屋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抵押物清单; 10、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的受托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房产保险单(复印件); 13、用已抵押房房屋价值大于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抵押的,应有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三、行政办理事项名称:房改售房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发证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房改单位 办理依据: 相关房改售房政策和区房改批复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提交材料: 1、房改批文原件; 2、单位售房名单原件(加盖公章); 3、所售房屋公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登记申请书; 5、单位售房合同(协议书)原件; 6、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7、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 9、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10、售房单位出具的所有单位、购房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的证明; 1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或事业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批准成立文件(其他组织); 12、房改调房的需提交原售房单位和原购房人签订的回购(调房)协议、原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四、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 (一切手续同20项)
五、事项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事项类别:行政审批项目 办理对象及范围:行政区域内拆迁单位 办理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审批–市建委审核–发 申报材料: 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④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⑤拆迁方案汇总表,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表等; ⑥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⑦委托拆迁的,提交拆迁委托协议书和受托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书; ⑧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⑨拆迁工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和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⑩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承诺时限:在审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项行政审批项目不收费。
七、政办理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房地产经纪机构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1、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先向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建委房屋市场管理科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该表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站“新用户注册”在线填写提交并下载打印,“送件人”栏目填写申办企业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栏目填写申办企业经办人联系电话);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可不提供); (4)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至少4名)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执业经纪人、法人和股东的身份证件必须出具,外地来京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原件、复印件); (6)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幅面)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八、行政办理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登记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131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法》(第135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申报材料: 1、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建委房屋市场管理科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 (2)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买受人为外地的还应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3)在网上提交并打印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幅面)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九––十二、行政办理事项名称:公产测绘受理,商品房预、实测备案,土地征收、发证测绘,测绘业务咨询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单位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8.29);《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北京市地籍图图式》(城规发1998[285号]);国标《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1–2000);《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北京市人民政府135号令]);《北京市房地产测绘细则》及补充规定(京房测字1999[05]号);《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提交成果
十三、行政办理事项名称:廉租住房补贴审批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单位 办理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字[2005]12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北京市大兴区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原件) (到户口所在街道领取); 2、北京市大兴区城镇廉租住房书面申请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公示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十四、行政办理事项名称:中央、市属单位房改售房备案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中央、市属单位 办理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字[2005]12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售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两份); 2、上级主管部门对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批复(原件 两份); 3、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原件 两份); 4、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 (原件 两份); 6、住房资金存款证明 (原件); 7、购房人户口本(复印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办理事项名称:区属单位房改售房审批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区属所有单位 办理依据: 《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发[1992]35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售房单位报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两份); 2、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原件 两份); 3、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 (原件 两份); 5、住房资金存款证明 (原件); 6、购房人户口本(复印件)。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十六、行政办理事项名称:产权单位及住宅合作社利用划拨土地集资建房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单位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前期所需材料: (1)单位集资建房的请示(原件); (2)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原件); (3)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意见书(原件); (5)单位住房情况调查(原件)。 2、后期办证所需材料: (1)市房改办、中直房改办、国管局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款、所购房屋房号等)(原件); (4)集资建房款存储证明(原件)。 承诺时限: 1、前期申报时限:30个工作日; 2、后期申报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十七、行政办理事项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房屋租赁单位、个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5、转租房屋的,提交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6、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将材料转交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承诺时限:即时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办理事项名称:普通地下室发牌备案 事项类别:日常服务 办理对象及范围:全区行政范围内使用普通地下室单位 办理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申报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 2、产权方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件; 3、使用方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件; 4、授权委托书; 5、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6、卫生检查合格证明; 7、责任制度证明文件或责任书; 8、转租许可证明文件; 9、抵押权人证明文件; 10、租赁(转租)合同。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办理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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